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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劳动法:餐饮业的噩梦

    作者:创业学徒    文章来源:老板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进入专题]
    观点:"全部按规定付薪,今年年夜饭还不如不搞!" --网友 李先生

    最近几年,每年除夕的年夜饭,都带来了不错的收益。今年除夕被列入法定节日后,饭店年夜饭的收益将会大打折扣,弄不好还可能亏本。按照规定在法定假日加班,用工者最少要付平时3倍的工资,饭店里厨师、服务人员加起来近50个人,如果全部按此规定付薪,那么饭店还有什么赚头呢。忙忙活活赚不到钱,还不如干脆放假。

    观点:"中式餐饮业难以在相关法律规定下生存." --网友 空谷幽灵

    我觉得劳动法应当关注第三产业(餐饮业)的实际用工情况,特别是传统的中式餐饮业,劳动密集性非常之高。

    如果严格按照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的话,中式餐饮业基本上难以生存。

    算算我们企业去年的实际情况吧,我们企业所在地属于三级城市,去年营业收入2000万,企业职工400人,税后利润200万。按公司法规定足额交纳养老保险,按910元/月基础交纳,应补交金额150万;按照劳动法规定月休8天(实际公司内部月休3天),需要补发员工工资80万。其他的就不计了,实际情况是,去年利润是30万(以上数据真实可信)。

    做为一个负责任的商人,不是不支持国家的政策,但是制定的法律法规根本不现实(相对于我们这个城市、这个行业来说)。

    2008年,我们应当何去何从?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部分的扼要比较: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 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各位老板,你们觉得呢? 你会完全按照新的办法来吗?

     



    标签:新劳动法:餐饮业的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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