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创业点子交流Q群:1899499  欢迎大家加入交流!  [冰封的记忆  2007年8月1日]            路桥人网_WWW.LQRW.COM_在您创业路上,帮您越过成功之桥!  [冰封的记忆  2007年7月25日]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 首页
  • 创业
  • 资讯
  • 指南
  • 故事
  • 谋略
  • 工商
  • 金融
  • 网店学校
  • 老板学院
  • 风险投资
  • 赚钱哲理
  • 创业库
  • 证券
  • 赚钱
  • 管理
  • 审计
  • 会计
  • 财政
  • 财务
  • 税务
  • 评估
  • 网上创业
  • 商机荟萃
  • 异域创业
  • 政策法律
  • 领导力
  • 企业
  • 您现在的位置: 创业人网 >> 赚钱 >> 老板学校 >> 老板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作者:创业学徒    文章来源:路桥人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3 [进入专题]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所属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商务服务业
    所属地域: 中国
    内 容: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四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五条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 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
      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促销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6年09月12日 颁布
     
     



    标签: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标签作用:您可在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以及本站搜索中直接输入该标签直接找到该文章图片哦!
    郑重声明: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内容由创业人网(Www.lqrw.com)网络收集整理如有违反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删除该图文,谢谢!
  • 上一文章文章:
  • 下一文章文章: 没有了
  • 创业项目推荐
    热门商机在线
    相关新闻
    综合广告
    综合搜索
    商机在线
    热门文章
    开店技巧
    合作企业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本站 | 文章投稿| 广告服务 | 意见反馈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服务电话:13534913322 服务QQ:710349271 服务邮箱:710349271@qq.com
    CopyRight(C)2007-2008 lqr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创业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