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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电子商务管理相关规定

    作者:创业学徒    文章来源:路桥人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3 [进入专题]
  • 2000年6月26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要求试点网站1.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且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试点起步阶段,药品电子商务网站须由证照齐全的医药经营企业搭建,医药批发企业也可与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者(ICP)共建药品电子商务网站,并对所建网站负责。2.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药品专业知识,且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咨询。3.不直接参与药品经营,不从药品差价中获得利益。4.有能力对上网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失职负责。5.完整保存交易记录。
      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要求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者,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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