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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作者:路桥人    文章来源:创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2 [进入专题]

      按照条例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条例要求,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新华社)

      专家解读 法规有不足之处

      “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说明我国开始逐渐与国际接轨了。”昨日,中国特许经营学奠基创始人、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主任李维华对条例出台做出如此评价。

      四川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条例作为此前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升级版,尽管在内容上还比较粗略,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出台的时间也相对晚了一点,但是这毕竟是一部对特许经营活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

      对特许人约束较多

      李维华昨日对记者说,条例对特许人进行了很多约束和限制。但实际上,造成特许经营欺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被特许人的动机不纯,行业协会、企业咨询顾问等特许经营活动第三方不自觉地为欺诈行为提供保护伞等因素都很重要。不过,在条例中却没有对被特许人和特许活动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不能不算是一件很遗憾的事。”

      “此外,条例中关于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存在缺失,对法律责任的监管部门界定不是很清楚,另外,也没有企业之间签下的特许经营合同应交给相应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李维华表示。

      被特许人享受违约特权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对这一规定,王建平认为:“这意味着给了被特许人尚方宝剑,一旦出现特许经营业绩不良等情况时,则可退出加盟店。这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特许人的利益。”

      但是,王建平指出,由于加盟商需要向特许经营企业交纳一定比例的加盟费、培训费、管理费等等,解约时,已交纳的资金是否退还没有明文规定,容易产生纠纷。

      此外,法律中规定对不具备特许经营活动条件而又从事这一活动的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尺度比较宽,也容易出现司法漏洞等问题。

      暂无专门特许经营协会组织

      李维华强调说:“条例中提到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可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但是,目前国内尚无专门的特许经营协会组织,又怎么谈得上为这些企业服务?”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特许经营行业协会。行业内比较认可的协会是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该协会具有连锁行业和特许行业双重职能。”

      业界反应

      对特许经营行业是利好

      “对企业来说,这是一件好事。这说明国家越来越重视特许加盟的立法问题,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成都红旗连锁董事长曹世如昨日表示。

      据了解,红旗连锁目前有800多家门店,其中有600多家是直营店,200多家是特许加盟店。曹世如说:“在我眼中,设特许加盟店不仅仅只是挂个牌子那么简单,需要有企业制度规范和国家相关法律保障的双保险,国家能出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曹世如昨日告诉记者,自己的200多家加盟店多选择凉山州等偏远的地方,不仅是为了改善当地居民的购物环境和消费观念,更是对自身品牌的一种保护。“我们每个特许加盟店的店招上都需要打上‘加盟店’三个字,如果遇到一些不诚信的加盟商,我们不能让他们影响我们的品牌、砸我们的牌子。以前,我们的加盟商需要的是责任心强、有实力的企业,现在,国家法律对这些方面做出明文规定了,真的让我舒了一口气。”

      成都布兰奇洗衣连锁机构袁经理昨日也对记者说:“条例的出台对规范企业来说是好事,对一些想通过加盟方式来圈钱的企业就是一个噩耗了。”

      袁经理认为,这部法律同时也是对一些经验不足的加盟商的一种保护,帮助他们更好地选择特许企业。

      不过,袁经理认为,不应仅仅只是国家出台统一的法律条文,各地也应在当地政府引导下成立相应的连锁加盟委员会,地方政府也应出台符合地方情况的相关特许经营规定,这些措施都将规范特许经营行业的发展。

      实习记者:张亦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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