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日前通过了《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其中新增条款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每年都要对民营科技企业复核,打破了民营科技企业“一审定终身”的制度。
《修正案》降低了申办民营科技企业门槛,由“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改为“可以向办理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也由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缩短为15日。
《修正案》中还规定,民营科技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仪器、设备的折旧率不再提高,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也不再享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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