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创业点子交流Q群:1899499  欢迎大家加入交流!  [冰封的记忆  2007年8月1日]            路桥人网_WWW.LQRW.COM_在您创业路上,帮您越过成功之桥!  [冰封的记忆  2007年7月25日]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 首页
  • 创业
  • 资讯
  • 指南
  • 故事
  • 谋略
  • 工商
  • 金融
  • 网店学校
  • 老板学院
  • 风险投资
  • 赚钱哲理
  • 创业库
  • 证券
  • 赚钱
  • 管理
  • 审计
  • 会计
  • 财政
  • 财务
  • 税务
  • 评估
  • 网上创业
  • 商机荟萃
  • 异域创业
  • 政策法律
  • 领导力
  • 企业
  • 您现在的位置: 创业人网 >> 创业 >> 创业资讯 >> 宏观经济 >> 正文

    《物权法》坚守公私财产平等

    作者:路桥人    文章来源:创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2 [进入专题]

      据新华社电

      制定《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这一直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争议。昨日,《物权法》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五次审议时,立法机关给出了明确答案: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要采取平等保护的原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制定《物权法》,既要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胡康生说,《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在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修改时,其中一条即是在草案四次审议稿第50条中增加“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胡康生说,在《物权法》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有人认为《物权法》应突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

      法律委研究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



    标签:《物权法》坚守公私财产平等
    标签作用:您可在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以及本站搜索中直接输入该标签直接找到该文章图片哦!
    郑重声明:《物权法》坚守公私财产平等内容由创业人网(Www.lqrw.com)网络收集整理如有违反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删除该图文,谢谢!
    创业项目推荐
    热门商机在线
    相关新闻
    综合广告
    综合搜索
    商机在线
    热门文章
    开店技巧
    合作企业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本站 | 文章投稿| 广告服务 | 意见反馈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服务电话:13534913322 服务QQ:710349271 服务邮箱:710349271@qq.com
    CopyRight(C)2007-2008 lqr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创业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