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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仍需详细司法解释

    作者:路桥人    文章来源:创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1 [进入专题]

      《物权法》仍需详细司法解释

      作者: 王晓然 谢秋争 任鹏宇/文 王晓莹/图  发布

      历经八审出台的《物权法》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进入了专家的预期。

      实际上,随着新法出台,人们已经迫切地将关注点放在了具体的实施层面上。

      后续立法
      将在实操中完善

      “因为《物权法》10月就要施行,而现在《物权法》一些规定比较简略,会给法官的法律适用造成困难,最高法院会很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人之一王轶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教授在谈到新法后续立法问题时也指出,《物权法》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是原则性解释,需要有单行条例、配套法规来解释。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关军律师认为,本次《物权法》的条文约定相对比较原则,但部分条款约定比较细致,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她相信,《物权法》颁布实施后,相关内容会慢慢的细化。“由于社会生活事件千变万化,一部成文法不可能穷尽任何事由,但可以确定基本原则。更细的环节一般在实践中会通过逐步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来完善。但是到底是通过《物权法》法律的细化还是通过司法解释和配套的法律法规来细化,立法部门应会充分考虑。”她说。

      关军指出,一般情况下,一部法律颁布后,最高法院都会出一些司法解释。因为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诸如《物权法》这样的大法,一般所做出应是基本的、主要的原则,不易过细。在法律运作中发生了、遇见了新的情况,自然会通过配套的系列法律法规来完善细化。

      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安晓地告诉记者,《物权法》是高高在上的原则法,目前不会对民事诉讼产生影响,只有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才有意义。此外,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乔冬生也认为,目前《物权法》还不能对具体的诉讼产生大的影响。乔冬生说,中国是大陆法系,还需出台相应的配套法系,与《物权法》组成一个法典。而《物权法》是此法典中最核心的法律。

      专家观点

      私权保护意识有待唤醒

      关军表示,《物权法》颁布以后,能更好地解决权利人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纠纷,唤醒权利人对私有权利的保护意识。物权不同于债权,是对世权——也就是对自有财产排他独占的保护。以前发生物权方面的纠纷,一直都会按照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大的原则处理,但是没有具体的条款。虽然2004年宪法修订时增加了私产入宪条款,但仍没有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细化法律。《物权法》的出台将弥补这一缺憾,随着《物权法》的颁布施行,老百姓的维权意识将被唤醒,“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将得到彻底的更新,转化为“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可以进”的私有财产权属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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