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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台用他人作品将付费

    作者:路桥人    文章来源:创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1 [进入专题]

      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将付费

      电视台、广播电台使用他人作品,虽然可以事先不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但是事后仍要支付报酬。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昨日透露,目前国家版权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有关部门正加紧制定关于电视台、广播电台支付报酬的操作办法,并且会很快出台。

      昨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阎晓宏在介绍“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等方面情况时做出了上述表示。

      “卡拉OK版权费”的话题让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遭到众记者追访。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早在2001年就已对电视台、广播电台使用他人作品需要支付报酬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虽然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必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已成定论,但是具体的支付办法迟迟没有出台。业界针对支付标准的议论始终都没有停止,甚至有人预测如果标准出台,广播电台、电视台将要支付上百亿元的使用费。

      阎晓宏对此说法予以了严厉驳斥,“这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他希望各方对相关问题应该保持客观冷静和公正的态度。针对迟迟不能出台的报酬支付标准,阎晓宏说,支付标准需要一个可操作的办法,需要参考多方面的因素,同时也需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好使用者和权利人两方面的利益关系。“现在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这个办法,我相信会很快出台。”

      以国家版权局为主导,制定基本付费原则,再由具体收费人和付费人协商收费额度的版权收费模式已经不是第一次在国内出现。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制定了“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从而揭开了KTV版权收费的大幕。然而,由于标准中存在较大浮动空间,KTV版权收费至今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阻力。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是否具有足够法律依据,也引起不小的争议。

      相关新闻

      盗版企业将上版权局黑名单

      国家版权局将建立盗版企业黑名单制度,打击互联网企业重复侵权问题。这是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在昨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消息。

      王自强说,盗版企业重复侵权是互联网的一个特点。现在,互联网网站注册是非常容易的,查处以后,盗版企业再以另外形式出现也很容易,这是客观情况。

      据介绍,这种重复侵权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网站被查处后,改换域名,继续从事盗版行为;第二种情况就是赤裸裸的,关了的企业仍以原来网站域名继续从事侵权盗版行为。

      对于第一种情况,王自强认为,首先要锁定侵权行为的重复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追究这种侵权盗版行为的刑事责任。

      对于后者,他说,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已有侵权记录的企业,再从事侵权盗版行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和电信管理部门的合作,根据在电信部门的备案,利用技术手段将其删除,让这样的企业不能继续开展业务。

      商报链接

      90%涉外网络
      侵权案件得到落实

      在成功加入WTO之后,中国同国外的版权联系日益紧密,也引发了大量的侵权案件。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在昨日国新办举行的发布会上透露,在2006年国家版权局组织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中,涉及外国权利人的案件数量非常大。在涉及外国权利人的130个案件中,有近90%的案件都得到了落实。

      王自强介绍说,美国电影协会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的举报投诉39件,国际唱片业协会举报投诉案件39件,美国商业软件联盟投诉举报的案件52件。他解释说,中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对待外国权利人和本国权利人是一视同仁的。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各种侵权行为,不管涉及到中国权利人还是外国权利人,行政管理部门都将依法给予坚决查处。

      随着与世界各国联系的增多,版权联系日益紧密,我国的版权法也将做出相应调整。王自强日前透露,2007年国家版权局将启动第二次修法调研,对版权法进行反思论证。据了解,我国版权法第一次修改是在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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