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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连洲:场外交易和做空机制将写进《证券法》

    作者:路桥人    文章来源: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0 [进入专题]

     
      于1999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面临修改的可能。昨日记者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专家王连洲处获悉,有关专家刚刚对《证券法》的修改举行了一个专家研讨会。增添场外交易、同股同权同利、期指及与国有股减持相关的内容写进《证券法》被认为是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必要举措。据悉有关《证券法》修改的高层研讨会计划在明年三四月间召开。
      王连洲介绍,目前施行的《证券法》自1999年至今,已经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日益显出需要修改的必要。为此诸专家专门举行的修改研讨会对两年来的实践进行了检讨。目前《证券法》暴露的问题主要是其前瞻性不够。该法制定施行时恰在亚洲金融危机过后,无论立法思想还是具体条款制定,都受当时条件限制有一定局限性,例如对场外交易规定的空缺、不允许信用交易等,而这与当时国际环境有关。
      据了解,最初制定《证券法》时,全国人大特别针对当时国际范围的高科技蓬勃发展修改了有关规定,对证券业内高科技产业“放了一马”。这样就可以在主板增添高科技的内容,而未施行前的《证券法》中原有场外交易等内容,合计一章。但在即将通过时被有关部门建议删除。
      王连洲承认由于制定时的条件限制,《证券法》显得不完善和不周密,因此修改意见主要是重新补上曾被取消的有前瞻性的条款,思想是完善、补充、修改,适应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既然证券市场实践已经走在前面,法律也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改。
      据悉明年三四月间,人大财经委原《证券法》起草班子及有关单位将针对《证券法》的修改举行高层研讨会,讨论《证券法》需要修改的方面。
      王连洲表示,《证券法》的修改尚未列入议程,目前仍处于集思广益、征求专家看法阶段。《证券法》的修改工作将遵循加强决策科学民主和立法透明性等原则。此前已有专家呼吁因时修改《证券法》。因为目前已经出现了法律不能适应实践,依据原法律执法时虽合法但不合理、明显不符合市场发展前景的案例。有关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涉及新的证券品种,如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场外交易场所;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等。(记者王轲真)

     
    深圳特区报(20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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