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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问题的观点综述

    作者:路桥人    文章来源: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0 [进入专题]
      1 9 8 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相继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若干法律法规。1991年,我国将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内企业方面,199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同时废止了1 9 8 4年9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以及1985年4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 9 8 8年6月2 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也于同时停止执行。由此,形成了被专家称为"全球罕见"的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一些专家学者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力度和时机等问题展开讨论。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张军教授认为:现在税率并轨时机并未成熟。 

      现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这个问题已被搁置。主要面临来自两方面的巨大压力:一个是来自跨国公司的压力;另一个是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 

      对跨国公司来讲,前些年,国内为了吸引外资,实行"三减两免"的税收政策,跨国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经过近5至10年公司运营与国家政策的磨合期,近两年正是他们的投资回报期,是他们享受优惠政策给他们带来巨大利润时期的开始,这个时期我们进行两税并轨,他们自有极大的不满。另外,跨国公司选择投资之初,就对我们的税率优惠政策反应谨慎,他们对我们的所得税结构和中国政策的易变性比较敏感。我们在跨国公司正欲受益之时突然变法,无疑会打击跨国公司投资中国的热情与信心。 

      对地方政府来讲,低税率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最大法宝,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民政府,希望保留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变,以实现较高的地方财政收入,维持现有的地方经济高速增长的势头。 

      现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面临极大的转折点:中国周边新兴经济体的崛起,东亚经济圈的日渐繁荣,越南、印度等国均成为投资热地,这些国家都以大量的优惠措施吸引着广大投资者,外国投资者面临的政策选择很多,地方的招商引资工作难度加大,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经营的成本,是投资者决定投资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我国目前有外资企业45万家,外资企业的存在与发展对扩大就业、吸引先进技术、改革企业管理模式、激活地方经济都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对外贸易领域,外资企业占总量的70%,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力军,外资企业在现阶段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地方经济的发展需要外商投资,中国经济的增长需要外商投资,在我们仍需要外资的情况下,提高外资税率,实行税率并轨,是不合时宜的。 

      现行的中国税收体制及税收法制尚不健全,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不一,税种设置不科学,很多为民营企业设置的税种不具可操作性,大大影响了我国税收制度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在目前宏观税制框架尚不科学、健全的情况下,去着力于改革其中细小的税种,仅仅进行微观领域的调整,这种改革是不彻底的,也是不适宜的。 

      实行"差别税率"是我国在特定时期、特定阶段采取的一种旨在加快经济增长的策略。策略,就是能达到目标的方法,有时候,在某种程度上讲,这样做或那样做,实施这种或那种策略,不是学理上讲得通的,可以说是没道理可讲的。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的政策,确切地说是一种策略性政策,而不是一种长远性政策。从长远的角度讲,我们是该统一两税,让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但现在还不是时候。 

      税收优惠还会有的,这种优惠应多是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从目前的情况看,对外资企业的"三减两免"政策正在淡出,今后的关税日益实现国民待遇,土地要素成本逐渐市场化,外资企业的商务成本逐渐增高,在两税并轨后除了给予外商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外还能有什么措施呢?有关部门及立法者确实要认真考虑这个问题。 

      "过渡期"存在本身就说明现在进行两税并轨时机并不成熟,如果为这个过渡期设定期限,我认为应为两年。"过渡期"要给予外商相应的补贴,这里的补贴也不会仅限于在所得税方面的补贴。 

      张军认为,2010年以后实施并轨才算"时机成熟"。按照我们的发展战略:2010年,我们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整个中国全面进入小康社会,内资企业的竟争力增强了,到那时,我们看清外商在本国扮演的角色是什么,再决定如何修改我们的税法,如何进行税率统一。[11 

      商务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认为,就并税谈并税没有意义,也解决不了问题。应当从制度层面思考并税问题。 

      马宇认为,正确的顺序是,先完善市场机制,再取消内外资企业税收差别。大量国有企业依然垂而不死,政企仍然没有充分分开,对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在更广泛的领域大量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并税也应当"低并",即将国内企业税负标准降至目前外企的标准。 

      无论"高并"还是折中,外资企业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而中国政府也必须考虑尽量减缓这种影响,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马宇按着他的"低井"思路认为,总体上降低税率不会影响国家税收收入。过高的税率必然导致过多的偷漏税。比如目前企业的名义增值税是17%,实际征收的只有7%。如果降到12%,甚至可能征到%或者10%。而且企业在低税收中得到了更好发展,税基也会扩大。再说,所得税在总体税收盘子中,只占一小部分,不会影响大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桑百川认为,并税应当以不产生大幅度社会震荡为原则。无论怎么并,肯定是一次利益的调整,势必牵扯出一些矛盾,因此,总体上要更好地贯彻投资的产业导向和区域导向,发挥税收在这两方面调节作用。具体而言,一是不能影响财政收入;二是不能影响外商投资积极性;三是照顾企业承受能力。 

      桑百川认为,如果是低并,国家税收究竟会受到什么影响还不好预料;如果是折中或高并,跨国公司享受的优惠幅度肯定会降低,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外资流入,但这种现象只会零星出现。因为从总体上,跨国公司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对优惠政策并不太敏感,这些公司更看重的是投资国宏观经济增长态势、企业运营综合成本、竞争环境、市场规模,最后才看税负水平。 

      另有专家表示,企业所得税并轨原则是:体现内、外资企业平等原则: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借鉴国际经验适当调整税率,拓宽税基,贯彻效率优先、相对公平的原则;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尽量减缓不良影响,逐步过渡,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2]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认为,我国面临世界范围激烈的引资竞争,对于外资的优惠政策还不宜全部取消。跨国公司投资是我国与国外进行资源交换的重要载体。对于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给予一定政策优惠有利于我国参与引资竞争。如果取消优惠,外资有可能将部分流向越南和韩国等优惠非常明显的国家。 

      根据王志乐最近对中国周边的日本、韩国、越南等国家吸收外资情况的调查,中国吸收外资的经验,包括设立开发区和优惠政策等经验往往成为其他国家学习参考的内容,越南最近的动向尤其值得注意。据悉,近年来越南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逐年增加。到2002年底协议金额392亿美元,到位资金208亿美元。经济比较发达的胡志明市规定,外资企业只需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从赢利之年起计,头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形成企业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供出口产品生产的原材料免征进口税和增值税。韩国在仁川、釜山和光阳设立三个经济特区,在这些经济特区投资的公司将获得一系列财务优惠待遇,包括10年内免交公司税。[3] 

      财政部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是关系到今后我国内资企业总体竞争力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所得税并轨面临良机,机不可失。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问题,实际上直接关联着加入WTO后我们怎么引进外资的问题。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接近尾声,内资企业巫需与外资同等待遇。原来给外资超国民待遇,有其历史的原因。现在,伴随着国内统一市场和整个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很显然,我们越来越需要从战略高度考虑,怎么样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真正实现公平竞争。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能不能把以往束缚内资企业的歧视性的所得税制"拿掉",这从任何一个方面看,都是市场经济不可回避的基础性问题;而且从发挥中国经济的活力和挖掘广大内资企业的潜力来说,这也是一个大战略。1994年,我国对流转税进行内外税制并轨,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改征与内资企业同样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并规定了5年的过渡期。实践证明,流转税的并轨非常平稳,并未影响外资进入我国的基本态势。从流转税平稳并轨来看,有理由相信,所得税并轨同样不会影响外资的进入。实际上,外资进入一个国家,看重的是它的市场潜力、法规政策、政治是否透明等,这是外资考虑的首要因素,而税率的高低,只是一个次要因素。我国经过加多年的改革开放,投资环境已大有改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进口关税水平大幅降低,国内市场进一步放开,国外资本和产品将大量涌入。在此背景下,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公司总部的迁入,我国的产业集群优势日益增强。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但引进外资的结构会得到优化,我国的外资利用水平也会相应提高。 

      贾康认为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面临三大良机。一是从国家财政运行状况来看,财政收入这几年强劲增长。2004年的净增量是5000亿元以上,但是这样一个收入增长势头谁也不能保证会长期持续下去。理论上,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到一定程度就应相对稳定,而现在财政收入强劲增长的这样一个浪头来了以后,给我们一个实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非常宝贵的配套条件-一使有减税效应的税制改革获得了操作空间,增强了相关各方的承受力。二是从金融系统的运行状况来看,我国的外汇储备问题和人民币升值压力问题的处理,正好可以与所得税并轨相配套,求得对我们最有利的一种相对平衡。如果说所得税并轨会影响一定的外国直接投资规模的话,正好可在这样一个操作机遇期里面来化解升值压力。三是如果将各种平衡因素放在一起考虑,我们还得承认,还有政府决策方面的重要因素。因为一般来说,每届政府任期里面第三年,应该是推行改革措施最好的年度。决策层已明确表示,2005年是"改革年"。几大因素放在一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改革,应力求放在这样一个时点上启动。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当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还要考虑技术性的问题。如果实行并轨,对外资会形成一定的税负增加压力:而在技术上,过去每次有这种税制调整的时候,都会安排3年到5年的过渡期。这次改革必定还要考虑这样的过渡期。增值税转型己经在东北先行,按照一般逻辑,在一个区域试行一年左右会总结经验推向全国。对外资企业来说,所得税并轨是增加税负,而增值税转型是减少税负,"一增一减"的税收环境,有利于平稳施行改革。[4] 

      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所所长刘佐认为,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并不是近来突然提出的问题,而是我国经济发展、税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 

      从建国初期建立内外统一的税制,计划经济时期走过一段弯路,到把建立涉外所得税制度作为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先行一步,这样一个历史过程,与当时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商品经济转轨的背景有关。当时之所以不能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是因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改革还处于萌芽状态,外资企业所得税只能先行立法,而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在后来的改革中陆续出台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大和向市场经济转轨,我们很快就意识到税制的统一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这件事写入国家的"九五"计划、"十五"计划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就足以表明党和国家对此的重视程度与明确态度。而且这些年来我国一直在采取一些实质性的步骤来推动税制的统一,如1 9 9 1年先合并了两种外资企业所得税;1994年又把一部分内外不统一的税收统一起来,当时外商也不是说没有一点意见,但是政府采取了一些妥善的缓冲性措施,五年以内很平稳地就过渡了。 

      靠减免税、低税率去吸引外资的概念是有误区的,有些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我国低得多,但是不见得比我国对外资更有吸引力。因为外商投资更多的是看中一个国家的总体投资环境,包括政治是否稳定,经济是否发展,市场是否广阔,而不是单看税率的高低,何况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也并不比别的国家高多少. 

      不能排除一些人对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有不同的看法,因为不同的人、不同的阶层、不同的利益集团或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看待这类问题的角度可能是不同的。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应当说没有重大分歧,大的发展态势是确定的。如果再扩大一些视野看,当今世界各国的企业所得税基本上都是内外统一的,很少有国家还实行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5] 

      财政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通过设计不同的税种来对外资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已经明显不合时宜,必须尽快改革,出台中性的、无歧视的新型所得税税制。这不仅有利于降低内资企业的名义税负,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6]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WTO的对等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表现在税收方面就是税收中性原则。然而,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外资企业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而内资企业遭遇的是非国民待遇。因此,从长远来看,内外资企业肯定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 

      "两税"合并的焦点之一就是税率的制定。刘桓从税收的整体环境对两税合并后的税率进行了剖析,他认为,税收应该为经济服务,从经济的微观体上来说,就是要为企业服务,我国将来税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减税。目前,我国内资企业名义所得税率为33%,比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率低。但是,我们应该正确理解这种"低"。首先,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在征管方面存在漏洞,是有的人交,有的人不交的综合结果,这种让老实人吃亏的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值得商榷的政策。另外,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而美国以所得税为主。我国政府在征收了增值税、营业税等大头后,还要再拿走剩余3 3%的企业所得税。所以,从整体上衡量,3 3%的企业所得名义税率并不低。 

      刘桓预测,调整后的所得税率应该在24%一25%。虽然对于外商而言调高了税率,对外商投资肯定会有一定影响,但是一些新的优惠政策还是会不断出台。 

      他建议新的所得税法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将普惠制转为特惠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引导,促使其进入国家鼓励的上、中游行业进行投资,利用民间投资的高效性,将国民经济的蛋糕做大。同时,过渡期还可以给企业一个很好的缓冲期,给外资企业一个很好的选择机会,认清自己的行为,加入到国家鼓励的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实现"以时间换空间"的双赢局面。 

      财政部科研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孙钢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是我国适应WTO统一性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需要,也是履行我国加入WTO时"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的承诺。商务部并非不赞成两税合并,只是涉及对外资的具体优惠政策与方案有不同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商务部的意见后,两税合并的方案肯定会继续向前推进的。 

      他认为,如果两税合并方案得当,外资企业受影响程度将十分有限。税率的调整并非两税合并的关键,其真正的焦点在于对外资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的制定。现在外企享受的税收优惠还没有到期,过渡期意味着允许外企在优惠到期以后再按新法来执行。过渡期的设置有利于前后政策的衔接,也可以更好地保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7] 

      南开大学跨国公司研究中心葛顺奇认为,未来全球发展趋势是:随着外商直接投资( F D I)壁垒的日趋减少,对于各国政府,首要的不是在设计或执行激励方面使国内投资与国外投资有所区别,而是体现在其他的关键因素。 

      他认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吸引FDI的激励方面,更加重视吸引对特定部门或地区的投资,而不是着眼于资金来源区别对待。主要目标的重要性顺序,一是具体部门。最为显著的是高技术和高附加值制造业,如电子和软件,其次是现代基础设施以及一些公司的地区总部;二是特定地区。特别是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失业率高于国内平均水平的地区;三是出口。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然后是R&D、劳动力培训以及创造工作机会。 

      就激励手段,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一份报告说,使用激励措施吸引FDI的国际性竟争 

      逐渐扩散,且越来越激烈,一个国家内各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尤其激烈,乃至演变成恶性竞争。恶性竞争消耗了大量的资源,让渡了更多的国家利益,导致了更恶劣的后果。 

      他认为,首先应当减少限制。目前,所有国家在原则上都允许FDI。同时,没有一个国家对所有的投资进入不加限制。但是,随着大多数国家在私有化进程中,逐步开放一些传统上不对外开放的行业,对FDI的限制己大大减少。 

      其次是提高待遇标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协定都规定:FDI进入东道国后,可以享受非歧视待遇和国民待遇,诸如适当的程序和公平、平等待遇的原则。东道国(包括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正在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和商业风险以外的保证。 

      葛顺奇说,即使对跨国公司投资激励有所变化,其影响程度也要具体分析。 

      据葛顺奇介绍,曾有专家以加勒比地区17国的103家美国企业为样本,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投资者对投资激励政策的反应取决于6个与投资者相关的变量:外资企业的市场导向,即外资企业产品服务的目标市场是东道国市场,还是国际市场:外资企业的投资阶段,即外来投资是初次进入东道国,还是再投资:投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大项目还是小项目;东道国的其他投资环境;外资企业的行业特征,是制造业还是服务业;外资企业的所处年份。 

      结论进一步表明,出口导向型外资企业对减免税收,包括减免关税,特别感兴趣:占领东道国市场的外资企业则对进口保护措施,如关税和配额保护感兴趣;制造业外资企业对现金赠与等激励措施的反应大于服务行业的外资企业:大型外资企业通常更倾向于根据项目规模作弹性调整的激励政策,而小企业则对免税期颇为看重;初始投资企业对于可以降低初始投资成本的进口关税减让最为动心,而再投资或购并现存企业的外资则对税收优惠、加速折旧措施颇为敏感。 

      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往往是战略性投资,税率的改变只会影响其局部利润,但不会影响其长远投资战略。真正能影响大型跨国公司战略的是所在地的宏观经济、全球产业分工、市场规模以及跨国公司之间的战略竞争格局。而且,影响大型跨国公司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绝不是税收政策,而是企业战略、电子商务、人力资本及公司治理结构等。对税率变化比较敏的多是小企业,比如香港地区的一些企业。从长远看,中国需要的恰恰是更多的战略性投资,所以挤出一些小企业资本也不必担心。[8]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邓幸文认为,加入WTO之后,与外商的经济竞争,实际上成了规则的竞争,包括各种利益集团在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寻租的各种激烈角逐和博弈,成为一种新的竞争方式和社会经济运行态势。我们需要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实行优惠,但不能以牺牲本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代价。 

      笔者认为,跨国公司上书反映了外资在中国市场上已结成一个广泛的利益联盟,并成为一支重要的既得利益集团力量。毫无疑问,外资今天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很多行业都被外资一统天卜,许多跨国公司也都.a有中国市场半数以上的份额。而跨国公司的发展历史表明,它们不仅操纵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也在相当程度上左右着民族国家的国内政治。因为,全球市场和跨国组织在本质上与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是相冲突的,为了追求最大利益,跨国公司势必要突破传统的民族国家所给它施加的政策的界限,并按照它的要求在全球各地进行资源的配制和产品的销售。为此,在过去,跨国公司常常操纵东道国的政治,出钱帮助某人、某派参与竞选,甚至参与该国的政变;现在则利用自己强大的市场垄断力量,与东道国的相关利益集团结合起来,通过游说和寻租,使政府政策有利于自己谋取更大利益。 

      所以,跨国公司上书将使我们重新认识和反思跨国公司的作用。加入WTo之后,与外商的经济竞争,实际上成了规则的竞争,包括各种利益集团在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寻租的各种激烈角逐和博弈,成为一种新的竞争方式和社会经济运行态势。我们需要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实行优惠,但不能以牺牲本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代价。如果因跨国公司上书而继续保持其超国民待遇的话,那么,不但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侵害了我国的税收主权,而且使内资企业在一种不公平的环境下竞争,长远来看,损害了国家的战略利益。 

      随着中国更深地融入经济全球化,类似跨国公司上书的事以后可能会越来越多,并成为改革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当政府面对不同利益群体,以及代表着不同利益群体的部门时,如何在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部门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作出决断,的确是对政府最大的考验。 

      就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而言,目的是为内外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税赋、平等竞争的制度环境,而一个确定性的经济环境从根本上说,是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的。事实上,外资也一直希望能得到这样的发展环境。何况,政府的引资政策导向已发生了变化,从一般行业转向重点行业,从沿海转向中西部,不再鼓励一般投资,而是向先进技术、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农业发展等行业倾斜。所以,笔者认为,税收并 轨改革不能也不应受制于跨国公司的上书"要挟"。[9]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陆百甫认为,在目前改革压力大情况下,可经考虑先降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 税率,再逐步向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靠拢,也就是说,逐步推进改革的步伐。哪怕多让出一些利益也要将 改革进行下去。有人可能担心改革后税收的增幅会下降,但这方面我们不能算死账,应该算活账。改革总 是有压力的,但不要怕,因为税改推进后税收制度会逐步完善,改革的成果就会逐步显现出来。他回顾了 1993年中国那次大的税制改革方案出笼的时候,世界银行当时也表示,这样的方案会使第二年的税收收入 下滑,中央政府将面临困境。可是事实证明了改革的成效,改革后的3年时间里,税收增收达到了1000 亿元,再一个三年,增收达到了2000亿元。 

      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认为,关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需要注意的是是否会影响引进外资以及政府支持的财政能力。由于目前中国的投资环境被全球看好,即使内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也并不能影响外商对中国投资的信心,何况还有个过渡期,他认为,这个过渡期可以定为3-5年,财政方面,2004年的税收增加创下了历史纪录,政府完全有这个能力,所以现在是一个不容错过的时机。现在德国、澳大利亚的所得税都是20%,我们的税率能否再降一降,这样的话内外资企业应该都能够满意。改革的基础是内资企业的创新能力,要尽可能地克服改革中的阻力,而其中的关键是机制建设,应该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10]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红领认为,在开始吸引外资的时候,考虑到外资进入新环境所面临的风险,中国实行最醒目、最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资进入。但改革开放20多年过去,中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今非昔比,因此不能再用最初的诱惑来吸引外资。如果把吸引外资做成一个模型,其中有许多因素有在发挥作用。除了税收政策,还有政局稳定、货币稳定、非垄断、法律制度健全、市场、配套设施等。当税收作用非常小的时候就可以忽略不计。他认为,外资是否决定在当地投资,要看投资的软环境和硬环境,外资看重的正是中国的投资环境。中国廉价劳动力、投资机会、劳动力素质能够远远抵消它的税收损失。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第主任陈晓认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随着国企和民企的发展。如果继续坚持当前的内外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对外商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就把国企和民企放在了一个不利的竟争地位。自上世纪80年代投资超过600亿美元,外商的进入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给予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等优惠待遇,对国内企业愈发显得不公平,因为外商实际享受了超国民待遇。目前中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分内、外资分立的两套制度,税前列支标准和税收优惠不一致。外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11%,内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率为30%.市场经济强调公平竞争,应当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因此,要统一税率、税基和执行力度,要建立一个公平、有效的税收体系。它应当像"铁板一块",任何人都不能轻易碰它,任何人都不能在法网上开一个洞。针对合并中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否会减少外资的流入,陈晓认为,税收政策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但绝不是决定性因素。实际上,有很多国家的研究表明,税率对资本流动,国际上没有太大差别。[11] 

      专家们的普遍看法是,一些规模不大的外企和"假外资"可能反对并轨,因为并轨对他们影响最大;而大的跨国公司对此不很在意,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证研究都表明,跨国公司更看重的是东道国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市场前景、人力资本、市场和司法基础设施等因素。税收优惠和政策倾斜往往被置于"吸引因素"的最后IL位。[12]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认为,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基本确立了所得税在现行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比如,增值税己经统一了,现在主要是所得税的统一问题。外资企业不是反对所得税水平的升与降,他们担心的是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希望政策朝令夕改。恰恰相反,一些跨国大公司还曾经建设有关部门同意所得税标准提高,对他拉的利益影响不大,因为它们经过多年发展后更需要提规范的投资环境。在政策优惠的环境下,那些不是真正企业家、类似小王商业者在利益的驱动下,想方设法钻政策的漏洞反而扰乱了市场,不利于企业和公平竞争。[13] 

      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司副司长从明认为,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和公平竟争原则,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已刻不容缓。关键是制订好方案,立足于减轻内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同时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外商的意见,增加透明度,既要让外商明了事理,又要在方案中保留一定的过渡期,适当照顾老外商投资企业的利益,以使这项改革能够平稳推进。[14] 

      财政部税政司处长张天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处长杨峰指出两种合并的基本要点是: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基本工资实行税前据实扣除,不再实行计税工资的办法;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格局: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降低税率,具体税率的确定要参考国际上和周边国家的平均水平以及我国的财政承受能力,可考虑在25%-28%的区间;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进行,对外资采取过渡期的办法,减轻其所受影响;争取所得税改革与增值税改革联动进行,以增加改革的平衡因素。 

      杨峰认为,两法合并改革的目的是要给所有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要改就应彻底改,不要形成"一税两制"。针对"由于税收返还的力度很大,一些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并非33%,而是20%左右,甚至更低"的看法,杨峰认为,内资企业中除了享受国家产业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外,经营型企业的实际税负就是33%。加然税收返还的力度很大,但是面很窄,主要是对针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例如中央对企业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补偿以及国企改制后对主辅分离企业中的辅业部分的照顾。 

      张天犁认为,改革开放已经20多年了,国的引资规模已列世界前三位。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 "提高得用外资水平",因此对外资不能继续全盘引进,而应该有所选择,应该结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进一步规范外资的引进,对于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不但要继续给予税收优惠,而且要加大优惠的力度,这样才能提升外资的利用水平。他认为,造成意见不同的原因是部门之间沟通不够,事实上,对于国家急需引进的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改中大多会保留下来,对于FDI的影响并没有想象中的大。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新格局应该坚持。[15] 

      还有学者认为,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单纯由我国税法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各种税收优惠,并不当然使外商投资者因此享受到实际利益。减免税率的结果,不但使中国政府减少了税收收入,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将本该中国政府征收的税收,拱手让给资本输出国。投资者享受不到优惠利益,中国政府损失了税收,而中 国内资企业也面对与外资企业间不同税率的不公平竞争。这都是严重损害效率的行为。 

      有资料表明,虽然发达国家公司所得税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但是,资本还是主要流向发达国家而非 发展中国家。因此,吸引外资受各种综合因素如投资环境(如法律制度)等的影响,税收优惠的作用十分有限。这方面出现的错误认识,完全是因为对于国际税收制度的无知所致。中外公司所得税井轨,不仅是公平的需要,也是效率的需要。[16] 

      资料来源: 

      [1]《国际金融报》2005年01月28日王雪松"两税并轨时机未到" 

      [2][8]《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1月26日陈墨"企业所得税:内外差别能否一并了之" 

      [3]《北京青年报》2005年2月19日"外资优惠政策不宜全部取消" 

      [4]《中国税务报》2005年1月28日阂丽男"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机不可失" 

      [5]《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1月26日张帆"这是一场答案不言而喻的争论 税务专家刘佐冷静看待税制争辩" 

      [6]《中国产经新闻》2005年2月7日炳东"合资陷阱制衡中国经济" 

      [7]《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12月16日卢叶"两税合一如何实现以时间换空间" 

      [9]《国际金融报》2005年01月21日邓幸文"国家利益不能受制于跨国公司" 

      [10]《中国产经新闻》2005年1月20日陈章郭"内资企业所得税应该合并" 

      [11]《中国产经新闻》2005年1月27日王敬中"中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时机成熟" 

      [12]《中国产经新闻》2005年2月7日炳东"合资陷阱制衡中国经济" 

      [13]《中国产经新闻》2005年2月3日仲莱"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已成定局" 

      [14]《中国税务报》2005年2月18日丛明"把握税制改革的时机和力度" 

      [15]《中国改革报》2005年2月28日陈弘仁"从战略高度把握两税合并改革时机" 

      [16]《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1月14日梁发芾"从效率角度看内外资所得税税率并轨" 

      (钱凯整理)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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