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劳务
减免条件:普通学校以及经各地人民政府或各地人民政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校、团校(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团校)提供的教育劳务。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毕。
2.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
减免条件:学校、党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毕。
3.福利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
减免条件: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情况表;(3)民政部门的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毕。
4.医疗劳务、卫生服务
减免条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执业登记证书;(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7月10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毕。
5.住房租赁业务
减免条件: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毕。
6.随军家属就业服务
减免条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含60%)的新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部队有关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毕。
7.个人销售的住宅
减免条件: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个人自建自用住房。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房屋买卖合同;(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9年8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年底前审批完毕。
8.新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减免条件: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与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企业财务报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即报即批。
9.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减免条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即报即批。
10、高校后勤服务
减免条件:对原从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获得的租金收入;为本高校和其他高校教学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物业管理、住宿、旅游等后勤服务而获得的服务性收入;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租金收入;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
报送资料:(1)申请营业税减免报告;(2)税务登记副本;(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即报即批。
(资料来源于浙江省地税局网站)